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热电联产等容量替代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热电联产等容量替代项目节能报告的函》(华峰化工〔2023〕3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要求,结合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对重庆华峰化工有限公司热电联产等容量替代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中煤科工渝设发〔2023〕170号),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212—500102—04—01—111190)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产品为电力和热力,本项目供电煤耗为158.2克标准煤/千瓦时,供热煤耗为35.94千克标准煤/吉焦,项目能效水平达到《热电联产(燃气)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T1456—2017)先进值。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0.128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9511.84吨标准煤(当量值),1300.92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消耗天然气8169.55万立方米,折标准煤92626.36吨(当量值同等价值);消耗热力(减温水和凝结水所含热量)423376.2吉焦,折标准煤14445.95吨(当量值同等价值)。供出电力10460.95万千瓦时,折标准煤12856.51吨(当量值)、16549.22吨(等价值);供出热力(蒸汽)2482531.2吉焦,折标准煤84703.96吨(当量值)、89222.17吨(等价值)。
四、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变压器、空压机、锅炉、风机、水泵等主要用能设备优先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或国家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和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火力发电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1369—2008)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节能验收报告应在发展改革部门存档备查。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五、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七、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八、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025年9月)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