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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38万吨 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产业链项目的 节能审查意见

日期: 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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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峰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38万吨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产业链项目节能报告的函》(华峰〔2023〕2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结合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对华峰集团有限公司年产138万吨功能性新材料一体化产业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重咨咨询文〔2023〕47号),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212—500102—04—01—686707)节能报告。

二、项目产品为1,4—丁二醇、聚四亚甲基醚二醇、合成氨、液氧等。其中1,4—丁二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725.34千克标准煤/吨,达到《1,4—丁二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1824—2015)先进水平;聚四亚甲基醚二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616.01千克标准煤/吨,达到《绿色设计产品评价技术规范聚四亚甲基醚二醇》(HG/T5868—2021)基准水平;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943.11千克标准煤/吨,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标杆水平;当量单位制氧电耗0.3263千瓦时/立方米。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为1.294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941387.51吨标准煤(当量值),1206435.29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年耗电力97388.69万千瓦时,折合标准煤119690.70吨(当量值)、293626.90吨(等价值);年耗中压蒸汽(11.6兆帕、540摄氏度)4212800吨,折合标准煤497088.53吨(当量值)、556529.36吨(等价值);年耗次中压蒸汽(2.5兆帕、226摄氏度)2161600吨,折合标准煤207065.25吨(当量值)、231825.69吨(等价值);年耗低压蒸汽(1.2兆帕、210摄氏度)1238400吨,折合标准煤119994.34吨(当量值)、134343.02吨(等价值);年耗低低压蒸汽(0.6兆帕、150摄氏度)1259600吨,折合标准煤27171.27吨(当量值)、30420.35吨(等价值);年耗燃料天然气5017.96万立方米,折合标准煤59753.87吨(当量值同等价值);年外供冷凝水(0.5兆帕、104摄氏度)6004800吨,折合标准煤89376.45吨(当量值)、100063.90吨(等价值)。项目建成投产后“十四五”期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133055.69吨标准煤(当量值)、170517.53吨标准煤(等价值),“十五五”期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808331.82吨标准煤(当量值)、1035917.76吨标准煤(等价值)。

四、项目达产后年原料用能折合标准煤1606898.50吨(等价值)。其中年耗甲醇45.8万吨,折合标准煤311165.20吨(等价值);年耗天然气108812万立方米,折合标准煤1295733.30吨(等价值)。

五、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裂解炉、变压器、鼓风机、压缩机、导热油锅炉、水泵、化工泵、通风机、冷水机组等用能设备,应采购使用能效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22〕1719号)先进水平的产品和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08)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组织节能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收,并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向节能审查机关报送节能验收报告,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第15号令)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六、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发布〈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3〕723号)要求,本项目应对照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

、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九、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十、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027年11月)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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