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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鸡冠石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工程的节能审查意见

日期: 202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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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报送的《关于审查鸡冠石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工程节能报告的请示》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结合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鸡冠石污水处理厂四期扩建工程节能评审报告》(重咨咨询文〔2023〕25号),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111-500108-04-01-244150)节能报告。

二、项目单位污水处理量电耗0.297千瓦时/吨,项目能效水平处于合理区间。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6087.64吨标准煤(当量值),14889.94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年耗电力4928.50万千瓦时,折合标准煤6057.13吨(当量值),14859.43吨(等价值);年消耗柴油19.32吨,折合标准煤28.15吨(当量值);年消耗天然气1941.37立方米,折合标准煤2.36吨(当量值)。

四、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应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合理优化污水处理系统中主要耗电设备选型,降低电力消耗。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对于水泵、风机等主要用能设备,优先选用国家1级能效或相当水平的产品和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及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法人应于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组织节能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收,并及时向节能审查机关报送节能验收报告,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市、区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五、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七、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八、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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