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涪陵白涛燃机热电联产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重庆白涛燃机热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审涪陵白涛燃机热电联产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白涛热电文〔2023〕1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结合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对涪陵白涛燃机热电联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重咨咨询文〔2023〕40号),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203—500102—04—01—872981)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用于向涪陵山窝组团园区内用户供电及供热。项目供电标煤耗181.88克/千瓦时、供热标煤耗约35.62克/兆焦,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2.93万吨标准煤(当量值)、0.87万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消耗天然气4.59亿立方米,折合标准煤51.87万吨(当量值同等价值);年消耗氢气5.91万立方米,折合标准煤19.67吨(当量值同等价值);年供电量20.74亿千瓦时,折合标准煤25.49万吨(当量值)、36.96万吨(等价值);年供热量394.23万吉焦,折合标准煤13.45万吨(当量值)、14.04万吨(等价值)。
四、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生产设备选型注重安全、高效,优先选取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或相当水平的产品和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20)等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组织节能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收,并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向节能审查机关报送节能验收报告,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五、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时,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七、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八、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