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欣晖硅及碳化硅部件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重庆欣晖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重庆欣晖硅及碳化硅部件项目节能报告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结合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重庆欣晖硅及碳化硅部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联司函〔2023〕72号),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303-500105-04-05-952036)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产品为硅及碳化硅部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103890千克标准煤/吨。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32349.62吨标准煤(当量值),77748.21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消耗电力25419.14万千瓦时,折标准煤31240.12吨(当量值)、76638.71吨(等价值);消耗天然气94.67万立方米,折标准煤1088.05吨;消耗柴油14.72吨,折标准煤21.45吨。项目年消耗新水158.56万吨,折标准煤304.28吨;年消耗氮气172.03万立方米,折标准煤513.52吨;年消耗氩气163.21万立方米,折标准煤58.76吨。项目原料用氢气57.88万立方米,折标准煤192.67吨。项目分阶段建成投产,“十四五”期间新增能源消费量为7036.03吨标准煤/年(当量值),17027.42吨标准煤/年(等价值);“十五五”期间新增能源消费量为25313.59吨标准煤/年(当量值),60720.78吨标准煤/年(等价值)。
四、请项目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工艺技术方案、物料周转、设备选型、供能系统和节能管理等方面优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优先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变压器、锅炉、风机、水泵、离心式冷水机组等主要用能设备优先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或国家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和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组织节能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收,并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向节能审查机关报送节能验收报告,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五、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七、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审查意见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八、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