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氟化工一体化项目(一期)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重庆市嘉利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新建氟化工一体化项目(一期)节能报告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和《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规范〔2023〕4号)要求,结合重庆剑谊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新建氟化工一体化项目(一期)(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渝剑谊文〔2023〕017号),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211—500115—04—05—200407)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产品为烧碱,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286.78千克标准煤/吨,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中烧碱离子膜法液碱(质量分数)≥30%标杆水平315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3.496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69304吨标准煤(当量值)、193936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耗电力69965万千瓦时,折合标准煤85987吨(当量值)、210945吨(等价值);年耗天然气1万立方米,折合标准煤9吨;年耗柴油12吨,折合标准煤17吨;年输出蒸汽17.64万吨,折合标准煤16709吨(当量值)、17035吨(等价值)。
四、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生产设备选型注重安全、高效,优先选取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或相当水平的产品和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8年第15号)要求,该单位宜纳入重点用能单位范围实施管理,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组织节能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收,并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向节能审查机关报送节能验收报告,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五、按照《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发改产业〔2023〕723号)要求,本项目应对照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
六、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
八、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九、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