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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年产10万吨负极材料生产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日期: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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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金汇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年产10万吨负极材料生产项目节能报告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国家及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要求,结合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对年产10万吨负极材料生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中机中联函〔2023〕29号),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207—500151—04—01—419625)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产品为石墨坩埚、石墨负极材料预炭化成品、石墨负极材料成品、硅炭负极材料。石墨坩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84.95千克标准煤/套,石墨坩埚焙烧工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422千克标准煤/吨,达到《炭素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70—2017)1级能效水平。石墨负极材料预炭化成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359.92千克标准煤/吨,石墨负极材料成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38.33千克标准煤/吨,硅炭负极材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76吨标准煤/吨。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0.496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83214吨标准煤(当量值)、104491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耗电力11913万千瓦时,折合标准煤14641吨(当量值)、35918吨(等价值);年耗天然气3799万立方米,折合标准煤42718吨;年耗预炭化前粉料折合标准煤25807吨;年耗柴油33吨,折合标准煤48吨。

四、请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结构。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生产设备选型注重安全、高效,优先选取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或相当水平的产品和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20)等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监督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组织节能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收,并及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向节能审查机关报送节能验收报告,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市、区(县)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五、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法人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七、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八、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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