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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钢铁1#烧结烟气脱硫脱硝技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日期: 2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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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报请审查重庆钢铁1#烧结烟气脱硫脱硝技改项目节能报告的函》及有关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节能审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环〔20171585号),结合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报送《重庆钢铁1#烧结烟气脱硫脱硝技改项目节能报告审查意见》的报告(联司函2022142,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项目代码:21055001150702784640)节能报告。

二、项目工序能耗为8.17千克标准煤/吨矿,满足《钢铁企业节能设计规范》(GB50632-2019)中烟气净化系统(脱硫+SCR脱硝)工序能耗≤9千克标准煤/吨矿的要求。

三、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33478.55吨标准煤(当量值),42486.48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年耗电力4724.49万千瓦时,折合标准煤5806.39吨(当量值),14291.57吨(等价值);年消耗高炉煤气20592万立方米,折合标准煤23754.93吨;年消耗焦炉煤气95.04万立方米,折合标准煤560.30吨;年消耗(175℃,0.8Mpa)蒸汽35632.40t,折合标标煤3356.93吨(当量值),3879.68吨(等价值)。

四、项目法人在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应进一步做好以下节能工作:

(一)优化用能工艺。在满足工艺技术要求的情况下,合理布置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划分生产区域,减少物料、能源在输送、分配及主要生产工序等环节产生的过程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变压器、空压机、循环水泵、风机等主要用能设备优先选用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或国家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中的产品和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用能产品和设备。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等,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标准规范,完善项目主要耗能设备计量仪表配置,提升能源计量监测水平,同时结合项目能源监控需求,进一步细化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方案,做好能源统计与分析。

(四)按要求开展节能验收。项目法人应于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组织节能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收,并及时向节能审查机关报送节能验收报告,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五)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5号)要求,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并按规定接受市、区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

五、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法人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七、本审查意见不对项目用能节能以外事项进行审查,除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外,不作为履行其他审查手续的依据或前置条件。

八、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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