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民丰化工热电联产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渝发改能源〔2021〕138号
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单位《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热电联产项目节能报告》等材料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渝发改环〔2017〕1585号),结合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咨环资〔2020〕2782号),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重庆民丰化工热电联产项目(项目代码:2020—500152—44—03—149983)节能报告。
二、项目年消耗天然气3116.91万立方米,折合34797.18吨标煤,年供电2880万千瓦时,折合4309.63吨标准煤,年供热84.92万吉焦,折合29017.16吨标准煤,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价值)为1470.39吨标煤。项目对重庆市和潼南区“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增量的影响程度为“影响较小”;对重庆市和潼南区实现节能目标的影响程度为“影响较小”。
三、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实现节能效果。
四、请根据本审查意见和最终修改后的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五、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针对变压器、风机、水泵等通用设备,下阶段应选取不低于2级效能或相当水平的设备。对于国家尚未出台能效标准的耗能设备,应采取行业内高效节能产品。
六、若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发生重大变更,需按程序重新编制节能报告报我委审查。
七、落实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要求。请按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5号令)要求,将重庆民丰化工热电联产项目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范围实施管理,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信息化水平,按规定接受节能主管部门监管。
八、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九、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