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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热电联产项目核准的批复

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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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能源〔2020〕1633号

重庆市潼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单位《关于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热电联产项目核准的请示》(潼发改文〔2020〕10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企业能源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促进节能减排,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实施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热电联产项目。

    二、项目代码:2020—500152—44—03—149983。

    三、项目单位: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四、项目建设地点: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民丰路1号

    五、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新建1台4.5兆瓦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1台45吨/小时次高压天然气锅炉及相关辅助设施。

    六、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为3429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比例20%,其余商请银行贷款。

    七、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要求。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环保标准。 

    八、招标范围为工程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公告在指定媒介公开发布。

    九、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房地产权证》(208房地证2010字第07741号)、《重庆市潼南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热电联产项目选址意见的函》(潼规资函〔2020〕291号)。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一、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二、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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