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能源局关于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结果的批复
渝能源煤〔2020〕50号
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所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报告初步审查结果的报告》(渝能源文〔2020〕206号)收悉。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20〕28号)要求,你公司10个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委托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重庆创诚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开展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出具了10个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我局组织专家对10个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将有关情况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公司10个煤与瓦斯突出煤矿重新核定生产能力为1015万吨/年,本次核减40万吨/年,具体情况见附件。
二、请你公司督促煤矿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要求,在煤矿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
三、请你公司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监管工作,防止煤矿超核定能力组织生产。
附件: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煤与瓦斯突出煤矿生产能力重新核定结果汇总表
重庆市能源局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