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能源局关于重庆市綦江区藻渡煤矿有限公司生产能力重新核定结果的批复
渝能源煤〔2020〕53号
重庆市綦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你委《关于报送綦江区藻渡煤矿有限公司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的请示》(綦经信文〔2020〕154号)收悉。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20〕28号)要求,重庆市綦江区藻渡煤矿有限公司委托重庆一三六地质队开展了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并出具了《重庆市綦江区藻渡煤矿有限公司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我局组织专家对《重庆市綦江区藻渡煤矿有限公司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将有关情况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重庆市綦江区藻渡煤矿有限公司重新核定生产能力为21万吨/年,具体情况见附件。
二、请你委督促煤矿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要求,在煤矿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
三、请你委进一步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监管工作,防止煤矿超核定能力组织生产。
附件:重庆市綦江区藻渡煤矿有限公司生产能力重新核定结果表
重庆市能源局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