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綦江垃圾焚烧发电厂35千伏送出工程项目核准变更的批复
渝发改能源〔2020〕1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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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关于重庆綦江垃圾焚烧发电厂35千伏送出工程项目核准变更的请示》(渝电发展〔2020〕58号)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为2017—500110—44—02—005997)于2018年9月29日取得核准批复(渝发改能源〔2018〕1163号)。
经研究,同意调整相关建设内容。现就变更事项批复如下:
一、变电部分建设内容:完善中坝110千伏变电站35千伏出线间隔1个,与原核准规模一致。
二、线路部分建设内容:新建中坝变电站至垃圾焚烧发电厂35千伏线路,其中架空线路折单长度为4.82公里,导线截面300平方毫米;电缆线路折单长度为0.12公里,电缆截面240平方毫米。与原核准对比,架空和电缆线路长度、电缆线路截面与原核准规模一致,架空线路导线截面调增(原规模为185平方毫米)。
三、通信部分建设内容:采用光纤通信,与原核准规模一致。
四、调整后的项目总投资为543万元,与原核准总投资458万元相比增加85万元。
五、招投标内容和形式不变。
六、变更后线路部分的支持性文件不变。
七、本同意项目变更决定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为2年。在同意项目变更决定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同意项目变更决定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同意项目变更决定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同意项目变更决定文件自动失效。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