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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綦江区餐厨垃圾处理厂配套沼气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日期: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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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核准綦江区餐厨垃圾处理厂沼气发电工程的请示》(渝环集文〔2019〕18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率,促进节能减排,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綦江区餐厨垃圾处理厂沼气发电项目(项目唯一编码:20195001104402098005)。

项目业主为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綦江区新盛镇金银湾(綦江区餐厨垃圾处理厂内)。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1台1兆瓦级燃气内燃发电机组及相关辅助生产设施。

四、项目总投资为900.12万元,资金来源为业主自有资金270.04万元,银行贷款630.08万元。

五、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要求。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环保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工程施工、重要设备等的采购。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公告在指定媒介公开发布。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綦江区建设餐厨垃圾处理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8〕163号)。根据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经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公司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核实,项目为餐厨垃圾处理厂附属项目,位于餐厨垃圾处理厂项目红线内,不涉及新增用地,无需办理规划选址意见。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重庆市环卫集团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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