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落实兰渝铁路等3个项目境内征地拆迁补差资金事宜的批复
渝发改交〔2009〕270号
重庆市地产集团:
你公司《关于落实兰渝铁路等6个项目重庆境内征地拆迁补差资金贷款还款资金事宜的请示》(渝地产文〔2009〕37号)已收悉。由于国家开发银行只同意对兰渝、渝利、遂渝二线3个铁路项目在我市境内的征地拆迁项目进行贷款,因此,国家开发银行境内征地拆迁补差贷款资金限用于兰渝铁路、渝利铁路、遂渝二线铁路等3个项目。根据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8—179)有关精神和我委有关批复,以及3个项目境内工程所需用地量及其资金需求量,批复如下:
一、同意向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贷款2000万元人民币,用于兰渝铁路、渝利铁路项目的境内征地拆迁补差,贷款期限10年(含宽限期两年)。其中,兰渝铁路项目1000万元,贷款时间从2008年12月26日起,贷款年利率执行5.94%;渝利铁路项目1000万元,贷款时间从2009年1月22日起,贷款年利率执行5.94%。
二、贷款本金及利息由市财政局在提取的土地出让金中分年偿还。用于兰渝铁路项目的1000万元资金,2008年12月26日至2010年12月26日只付息,不还本。第一次还本日期为2011年12月27日。用于渝利铁路项目的1000万元资金,2009年1月22日至2011年1月22日只付息,不还本。第一次还本日期为2011年1月23日。
请你公司据此与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办理有关手续,确保兰渝铁路、渝利铁路项目境内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