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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重庆市2010年农村沼气项目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

日期: 201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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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投〔2010〕1217号

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主管部门:
我们于2010年6月、8月分别以渝发改投〔2010〕558号和1002号下达了重庆市2010年第一、二批农村户用沼气项目、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项目和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27064万元。经研究,现将地方配套投资22091万元下达给你们,其中:地方政府债券资金16500万元(其中2010年农村户用沼气项目8491万元、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项目494.8万元、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项目91.6万元,2011年农村户用沼气地方转贷市级配套资金7422.6万元),区县配套5591万元(其中农村户用沼气项目5203.8万元、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项目318.2万元、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项目69万元);农户或业主自筹39291万元。为抓紧推进项目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区县配套资金。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确定了地方投资按800元/户的标准予以配套,并在市级资金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按主城区20%、贫困区县70%、其他区县50%的比例落实了市级配套资金。各区县要将农村户用沼气做为一项政治工程、民心工程项目足额落实区县配套资金,我们将在适当时机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对没有足额落实配套资金的区县,将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并暂停农林水气投资项目的安排。
二、切实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一是按规定提取并使用好项目管理经费。各区县可以按照75元/户的标准(市级配套中提取40元/户、区县配套中提取35元/户),并按照区县、乡镇各50%的比例使用。各区县不得随意增加管理费用的提取或变相提取、使用管理经费。二是对下达的2011年7422.6万元市级地方转贷配套资金,要结合国家2011年下达的中央投资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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