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重性精神病综合楼建设工程建设管理代理制的批复
渝发改社〔2011〕1253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市精神卫生中心重性精神病综合楼工程建设管理代理单位实行邀请招标的函》(渝卫财函〔2011〕1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10号),市精神卫生中心重性精神病综合楼建设工程应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
二、建设管理代理机构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和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事前报我委备案,以便监督检查。
接此批复后,请抓紧开展招标组织等前期工作,尽快确定建设管理代理机构,推进项目建设。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