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发改工〔2012〕1918号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先进小排量发动机建设项目节能评价的请示》(长股司制﹝2012﹞1053号)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6号令)和我委《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发改环〔2011〕871号)有关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做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H系列发动机综合生产能力12万台/年,EA系列发动机综合生产能力15万台/年,新建H系列发动机气缸盖铸造、曲轴箱上体压铸、曲轴箱下体铸造、气缸盖机加、曲轴箱机加(上、下体)、曲轴机加和H系列发动机总装等7条生产线;EA系列发动机汽缸盖铸造线、曲轴箱压铸线、汽缸盖机加线、曲轴箱机加线、曲轴机加线、凸轮轴机加线、EA发动机总装线等7条生产线,新建EA系列发动机机加总装联合厂房。项目新增建筑面积28098m2,新增设备862台/套,其中国产442台/套,进口420台/套。
三、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采用的技术和设备成熟可靠,充分考虑了节能和产品质量要求,未采用国家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及设备。
四、项目年耗能情况:H系列、EA系列发动机项目建成后综合能耗为5444.34吨标准煤,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分别为0.077kg标煤/万元和0.166kg标煤/万元。项目能源消费结构合理。
五、请业主单位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认真落实节能评估报告书以及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加强用能管理。
六、若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发生重大变更,项目业主单位需按程序重新编制节能报告书上报审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