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发改工〔2013〕88号
重庆永通信息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锂离子动力电池产业化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请示》(永通信息工程﹝2013﹞05号)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6号令)和我委《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发改环〔2011〕871号)有关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内容和深度基本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我委原则同意项目节能评审意见。
二、项目建设规模为年产锂离子动力电池2亿Ah,其中汽车动力电池为20Ah、50Ah两种型号,20Ah生产线日产量约1.5万只、50Ah生产线日产量约0.8万只。项目利用现有厂房13500平方米,并购置研发、生产、检验设施设备等731台(套)。
三、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采用的技术和设备成熟可靠,考虑了节能和产品质量要求,未采用国家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及设备。
四、项目年耗能情况:项目建成后综合能耗3359.13吨标准煤,其中20Ah和50Ah两种型号,单位产值综合能耗分别为0.056Kg标煤/万元和0.456Kg标煤/万元。项目能源消费结构合理。
五、请业主单位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认真落实节能评估报告书以及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加强用能管理。
六、若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发生重大变更,项目业主单位需按程序重新编制节能报告书上报审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