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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基地(重庆)工程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批复

日期: 201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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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工〔2013〕341号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基地(重庆)工程建设项目组织节能评审的请示》(上汽通用五菱报﹝2012﹞66号)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6号令)和我委《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发改环〔2011〕871号)有关要求,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内容和深度基本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我委原则同意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采用的技术和设备成熟可靠,充分考虑了节能和产品质量要求,未采用国家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及设备。
三、项目年耗能情况:项目建成后新增能耗63457.8吨标准煤(等价值),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为0.265吨标煤/万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整车)为0.197吨标煤/辆;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发动机)为0.013吨标煤/辆。项目能源消费结构合理。
四、请业主单位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认真落实节能评估报告书以及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加强用能管理。
五、若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发生重大变更,项目业主单位需按程序重新编制节能报告书上报审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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