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发改工〔2013〕341号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基地(重庆)工程建设项目组织节能评审的请示》(上汽通用五菱报﹝2012﹞66号)收悉,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6号令)和我委《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发改环〔2011〕871号)有关要求,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内容和深度基本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我委原则同意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采用的技术和设备成熟可靠,充分考虑了节能和产品质量要求,未采用国家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及设备。
三、项目年耗能情况:项目建成后新增能耗63457.8吨标准煤(等价值),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为0.265吨标煤/万元,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整车)为0.197吨标煤/辆;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发动机)为0.013吨标煤/辆。项目能源消费结构合理。
四、请业主单位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生产过程中,认真落实节能评估报告书以及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加强用能管理。
五、若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发生重大变更,项目业主单位需按程序重新编制节能报告书上报审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