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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金紫山院区排危及风貌改造工程建设管理代理制的批复

日期: 201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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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你委《关于市精神卫生中心金紫山院区排危及风貌改造建设工程实行邀请招标委托代建单位的函》(渝卫规划函〔2015〕4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10号),同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金紫山院区排危及风貌改造工程实行建设管理代理制。
二、建设管理代理机构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和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确定。
三、建设管理代理费按渝财建〔2003〕71号文件计算,纳入项目总投资。本批复之前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入建设管理代理费。
接此批复后,请抓紧开展招标组织等前期工作,尽快确定建设管理代理机构,推进项目建设。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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