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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社会服务兜底工程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日期: 201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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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社会服务兜底工程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712号),经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现将社会服务兜底工程2017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资金文件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预算指标另文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抓紧工作进度,接到通知10个工作日内将中央投资计划转发至项目单位,3个月内项目必须开工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保证资金及时拨付。本投资计划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为一次性补助投资,应全额用于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建设,不得挪用,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等。配套资金要足额安排到位。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必须报我委审定。
二、中央投资主要以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体系、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和残疾人服务体系项目建设。支持范围包括: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院建设;医养结合设施,但不包括单独医疗或以医疗为主的医疗设施;荣誉军人休养院、光荣院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此外,每建设一所养老机构,支持配置基本生活护理、医疗、康复等专业设备。区县级儿童福利设施和依托现有社会福利设施资源建设县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在火化区尚无公共殡仪馆的区县公共殡仪馆建设;对已达危房标准、设施破落、设备陈旧的公共殡仪馆进行改扩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火化炉进行更新改造;在火化区尚无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的区县建设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暂不支持安葬设施)。市级和区县级残疾人康复设施和残疾人托养设施建设,尚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区县,可随康复和托养设施配建县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三、规划建设时,要依据《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要参照《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145—2010)、《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2008)、《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标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和《地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在满足选址布局、建设标准、建筑设备等要求前提下,可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节俭适用的原则,尽量利用现有资源,适当调整设置床位数和建筑面积。
四、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序,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法规,认真做好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建设内容中含设备购置项目,必须执行相关建设管理规定。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民政部门及残联,建立协调机制,扎实推进项目建设,保证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
五、认真做好项目信息报送工作。对此次下达计划的项目实行按月调度,投资下达后,落实专人按月登录重大项目库,于每月5日前报送2017年中央投资项目建设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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