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垫江县新源养殖场沼气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渝发改农〔2010〕489号
垫江县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报批新源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可研报告的请示》(垫江发改委文〔2010〕45号)收悉。结合市农委行业审查意见(渝农能函〔2010〕1号),经研究,同意建设垫江县新源养殖场沼气工程。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法人。垫江县新源养殖场。
二、建设地点。垫江县鹤游镇群丰村5组。
三、建设期限。1年。
四、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年处理粪污2.16万吨,年产沼气4.08万立方米。新建集水池30立方米、调节池60立方米、站内沼液储存池500立方米、排水管1260米、设备用房50平方米、固体粪便堆沤房70平米、田间沼液储存池2000立方米,购置固液分离机等沼气工程设备等15套(台)。
五、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土建工程费94万元,设备购置安装费7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4万元,预备费12万元。资金来源:争取中央补助投资90万元,区县配套10万元,项目法人自筹100万元。
六、招标核准。使用各级政府资金补助的部分委托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其他部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文件在公告发布前报你委备案,由你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招标工作。
七、加强项目监管,严格按照此批复内容和相关沼气项目建设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项目建成后,由你委会同县财政、农业等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县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我委与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检查。加强资金管理,确保项目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和流失,落实配套资金,督促项目法人落实自有资金。
请按此批复意见,抓紧做好项目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工作,待投资计划下达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