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精神病院整体搬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渝发改社〔2010〕1528号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批重庆市精神病院整体搬迁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渝民函〔2010〕505号)收悉。根据重庆市明科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项目可研报告(重民咨字(2010)第2112号)和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项目可研报告评估报告(重咨投资〔2010〕98号),经我委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市“五方十泉”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提升重庆市精神病院对城乡“三无”对象和社会精神病人救助、收治水平,完善我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我委同意实施重庆市精神病院整体搬迁工程。
二、项目业主:重庆市精神病院。
三、建设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梨树湾指路碑社。
四、项目建设方案和规模:项目一次性规划,分两期实施。总规划建筑面积49430平方米。其中一期工程建筑面积为38130平方米(1栋门诊综合楼12140平方米,1栋病房楼13251平方米,地下车库、设备用房面积12739平方米)。
五、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估算11552万元。其中:一期工程投资估算8812万元。一期工程投资构成:工程费用8018万元,工程建设其它费用301万元,基本预备费493万元。
资金来源:一期工程资金来源为沙坪坝区房屋置换补偿资金4048万元,市福利彩票资金1800万元,申请中央精神卫生防治体系专项资金2000万元,单位自筹964万元。
六、建设期限:一期工程建设期两年。
七、招标核准:本项目招标范围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和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招标公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报我委备案,以便监督检查。
八、节能审查:建筑设计应严格按照《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执行,项目建设必须使用节能材料,项目运行使用应加强节能管理。
请你们接此批复后,抓紧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完成后将投资概算报送我委审批。渝发改社〔2009〕598号文停止执行。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