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发改农〔2012〕1156号
永川区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报送永川区何埂镇恒圆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的请示》(永发改委〔2012〕80号)收悉。为促进清洁能源发展,推进农村能源结构调整,有效解决规模养殖场污染问题,保护生态环境,结合市农委的行业审查意见,经研究,同意建设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恒圆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法人:重庆市永川区何埂镇恒圆养殖场。
二、建设地点:永川区何埂镇狮子村稻场坝组。
三、建设期限:1年。
四、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年产沼气5万立方米,供气农户88户;年产有机肥419吨。建设固液分离池19立方米,调节池37立方米,厌氧反应器400立方米,沼液储存池1800立方米,储气柜72立方米等;购置沼气生产、有机肥加工等相关设备22台(套)。
五、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199万元,其中土建工程费101万元,设备购置及安装费76万元,工程建设其它费用12万元,预备费10万元。资金来源:争取中央补助投资89万元,永川区配套10万元,项目法人自筹100万元。
六、招标核准:招标范围为工程施工和达到渝办发〔2010〕12号规模标准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安装等。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和委托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招标的组织形式。招标公告在指定媒介上公开发布。由你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
七、加强项目监管,严格按照此批复内容和相关沼气项目建设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项目建成后,由你委会同区财政、农业等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区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我委与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检查。加强资金管理,确保项目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和流失,落实配套资金,督促项目法人落实自有资金。
请按此批复意见,抓紧做好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工作,待投资计划下达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O一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