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发改能〔2010〕811号
市电力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核准丰都东方水泥线路工程项目的请示》(渝电规〔2010〕57号)文收悉,结合重庆市投资咨询公司对该项目审查意见(重资咨〔2010〕38号),经研究,现将核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规模
(一)变电部分
扩建220千伏丰都变电站110千伏出线间隔1个,完善相关一、二次设备。
(二)线路部分
新建220千伏丰都变电站至110千伏东方水泥变电站的110千伏架空线路,线路长29公里,其中丰都至丁庄段的导线型号为LGJ-300,丁庄至东方水泥段的导线型号为LGJ-240。
(三)通信部分
采用光纤通信。
二、投资估算
本工程本期动态总投资估算为2966万元。资金来源:重庆市电力公司自有资金593万元,商请银行贷款2373万元。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20%,其余80%利用贷款。
三、建设工期
2010年建成投运。
四、招标核准
为满足1000万吨新型干法水泥项目的用电要求,本项目的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和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和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招标公告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报我委备案,以便监督检查。
五、节能批复
原则同意本项目的节能方案,请按照国家节能要求进一步开展节能设计,并确保节能专篇中的各项节能措施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得到认真落实。
六、核准有效期
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七、其他
请项目业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初步设计等各项工作,并办理信贷、土地等开工前的有关手续。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中,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投产需向我委报告,并定期向我委报告工程进度情况。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