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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110千伏重庆海螺水泥输变电工程的通知

日期: 201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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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能〔2010〕904号

忠县发展改革委:
你委报送的《关于110千伏重庆海螺水泥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请示》(忠发改文〔2009〕90号)文收悉,结合重庆市投资咨询公司对该项目审查意见(重资咨〔2010〕35号),经研究,现将核准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业主
110千伏重庆海螺水泥输变电工程项目业主为重庆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二、建设规模
(一)变电部分
主变规模最终1×5+1×4万千伏安,本期1×5万千伏安。
110千伏出线1回。
10千伏出线最终20回,本期10回。
余热发电接入10千伏母线最终2回,本期1回。
无功补偿最终2×4800+4×3600千乏,本期1×4800+2×3600千乏。
(二)线路部分
新建110千伏石海线,长17.26公里,非跨江段导线型号为LGJ-300/25,跨江段导线型号为JLHA2/G3A-315-26/7。
三、投资估算
本工程本期动态总投资估算为5177万元。其中,变电站部分2897万元,线路部分非跨江段1274万元,跨江段1006万元。业主自有资金3677万元,商请银行贷款1500万元。
四、建设工期
2010年建成投运。
五、招标核准
本项目招标范围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和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招标公告在指定媒介上公开发布。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报我委备案,以便监督检查。
六、节能批复
原则同意本项目的节能方案,请按照国家节能要求进一步开展节能设计,并确保节能专篇中的各项节能措施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得到认真落实。
七、核准有效期
本核准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八、其他
请你委督促项目业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初步设计等各项工作,并办理信贷、土地等开工前的有关手续。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中,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项目开工、投产需向我委报告,并定期向我委报告工程进度情况。

二O一O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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