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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核准的批复

日期: 201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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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报送的《关于报送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水泥汽机热功联动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丰都发改委文〔2015〕23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结合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水泥汽机热功联动配套工程——热电联产部分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评估意见》(中煤科工渝发〔2015〕86号),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生产线热、电需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减排,同意建设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
二、项目单位: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
三、项目建设地点:丰都县湛普镇燕子村五组锁口丘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厂区内。
四、项目建设3台150吨/小时高温高压CFB锅炉(两用一备),2台汽轮发电机组(15兆瓦+18兆瓦),总装机33兆瓦。
五、项目总投资10949.4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9266.09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590.52万元,基本预备费492.83万元,流动资金600万元。项目所需资金全部由业主自筹。
六、本工程同步配套建设除尘设施及其他相关的附属设施,各项排放指标要满足国家环保要求。项目单位要优化工程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投产后用水等各项能耗指标应控制在设计水平内。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经分析、评估为低风险等级,请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和地方政府积极做好宣传、组织实施工作,认真防范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
七、在工程建设和设备采购中,应严格执行《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认真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本项目招标范围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和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招标公告在指定媒介上公开发布。
八、核准项目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0023020110004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00230201100044号)、《房地证》(306房地证D2009字第03876号)、《房地证》(306房地证D2010字第00635号)、《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市)环准〔2010〕200号)等。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请东方希望重庆水泥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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