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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改革委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4-07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检查内容

实施层级

实施主体

检查方式

是否属于涉企检查事项

1

节能监察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2.《节能监察办法》第十一条。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1.建立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计划、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等情况;

2.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情况,包括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情况、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等;
3.执行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的情况;
4.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情况;
5.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报告制度的情况;
6.执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等有关制度的情况;
7.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节能监察的事项。

市、区县

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2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情况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过程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市、区县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区县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双随机、一公开

3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情况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5.《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在本地区、本行业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检查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代理机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双随机、一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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