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重庆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局“三定”规定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如下:
一、配合淘汰落后燃煤机组,配合实施燃煤机组节能改造。
二、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
三、统筹天然气、电等中长期供需总量平衡。
四、承担发展清洁能源责任,积极有序发展风能、太阳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清洁高效高质量发展火电。
五、指导协调中长期电力生产建设,负责跨省域电力的协调平衡与合作工作。
六、参与能源消费总量目标控制,负责能源资源综合利用。
七、推动能源结构调整,配合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八、配合有关部门推广清洁能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