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级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重庆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委“三定”规定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如下:
一、负责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牵头生态环境保护有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与全市发展规划的审查统筹协调。参与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负责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
二、负责指导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提出能源消费控制的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
三、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负责组织拟订循环经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则、政策并协调实施。
四、负责研究制定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资源环境价格政策。
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发展壮大节能环保产业,共同推进绿色生活创建行动。
六、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奖惩机制,并将相关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七、负责提出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政策措施。
八、负责统筹平衡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的生态环保领域使用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的意见。
九、按照职责分工,推广、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统筹协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十、统筹实施全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负责统筹协调、调研评估、督促检察等事务。
十一、大力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协同推进各类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统筹全市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