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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政策的通知

日期: 2020-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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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市电力公司、长电联合能源公司、三峡水利股份公司,各增量配电网和售电公司,各转供电主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一)降价范围。除高耗能行业外,我市现执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单一制(一般工商业)电价和两部制(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

(二)降价措施。电网企业在计收电力用户电费时,对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电力用户202021日至331日电费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0%结算,41日至630日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对其他行业电力用户21日至630日电费按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落实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202021日至630日,对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按规定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合同约定最大需量105%的部分按实计收。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强化组织落实。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电网企业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密切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切实发挥政策效应。电网企业应细化落实政策实施工作方案,尽快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做好国家和我市政策衔接、执行时间追溯、电费结算,申请受理、办理减免等工作,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二)足额传导政策红利。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清理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的各项政策,同步将电网降低的用电费用全部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截留政策红利。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

(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增强企业信心。电网企业要通过营业厅、企业网站、掌上电力APP及用户服务等线上线下渠道,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确保政策全覆盖宣传到位。

(四)及时反馈执行情况。20203月起,电网企业应于每月20日前将上月政策执行情况(包括降价范围各用电类别用户数、用电量、实际降价金额等)反馈市发展改革委。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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