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降低中小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各天然气经营企业,有关单位和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现就支持降低中小企业用气成本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出的工作部署,切实把天然气供应保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要与中小企业在抗击疫情中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二、严格执行政策要求
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要求,对属于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其2020年2、3月份用气价格,按现行天然气销售价格的90%结算,具体如下:
1.各天然气经营企业按要求梳理符合条件的用户名单,原则上凡工商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属于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的中小企业一律纳入名单予以支持,2月10日前在各自官网上公示(或通过其他渠道周知用户),对于符合条件但未在公示名单中的要及时增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2.各企业要明确抄表日期非月底或月初情况的气款结算方案,并予以公示;
3.对因疫情影响未及时缴纳气款的,给予合理缓缴期限,确保企业正常经营不停气。
三、加强信息报告报送
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密切关注企业复工复产后用气变化,提前做好保障预案,支持各类企业有序恢复生产经营。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做好信息统计与报送工作,于2月24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名单和气款结算方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于3月5日和4月5日前分别将上一月份关于天然气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见附件1)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天然气行业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天然气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7日
(联系人:周玉君,联系电话:67575981、15123299828)
附件
天然气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统计表
填报企业: | (盖公章) | 填报时间:2020年 月 日 | 单位: | |||
序号 | 行业 | 企业数量 | 用气量 | 应缴金额 | 实缴金额 | 优惠金额 |
1 | 批发业 | |||||
2 | 零售业 | |||||
3 | 住宿业 | |||||
4 | 餐饮业 | |||||
合计 | ||||||
填报人: | 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