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95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黄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普遍采取低价中标模式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议》(第0957号)收悉。经与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拟依据国家规定对评标方法作相应修改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修订已列为今年立法审议项目,评标方法(主要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下简称“低价法”)是本次修订重点。为使修订后的评标方法应用规则更加依法合规并符合我市实际,我委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多次认真研究,相继召开了市级部门、市属国有企业、区县发展改革委、市场主体、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主体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4月28—29日会同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完成闭门改稿后2次书面征求了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意见,5月又召开了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会。对于低价法问题,修订草案综合施策提出了以下解决措施:一是评标方法由招标人自主选择;二是将低价法适用范围限定为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三是规定了低价法的评标价格调整机制;四是增加了异常低价的评审程序、要求、法律责任等。
按立法工作计划,条例修订草案将于近期挂网公开征求意见,并于5月底前提请市政府开展立法审查,9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11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整个修订过程中,我们将适时关注国家最新政策动向,本着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不再强制要求施工类项目使用低价法、将评标方法选择权交还招标人的原则,研究吸纳各方意见,优化完善评标方法运用规则。
二、我市在招标投标环节充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我市印发实施的15个标准招标文件中,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章节,已经明确提出了建筑领域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相关要求,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人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以及各行业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人工费(工资款)支付比例;在项目开工后,为农民工办理平安卡和工资卡,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专户管理网络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同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也将中标人标后履约过程中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工作,对施工全过程严格加强监管,督促施工企业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要求。
三、采取“抽球”方式确定中标企业可以在部分项目中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您关于“对符合条件的参与竞标的企业,采取随机‘抽球’的方式确定中标企业”的建议,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与上位法规定有些冲突。不过,今年5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提出“探索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自主研究确定中标人”,我们可以对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方式作相应研究。但是国家行政法规未修改前,国有资金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主决定采取“抽球”方式确定中标企业,对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尚不能采取“抽球”方式确定中标企业,还望理解和支持。
此答复函已经我委高健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功能模块”进行评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3日
联 系 人:罗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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