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245号 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朱炳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后疫情时代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第0245号)收悉。我委会同市税务局、市高法院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关于建立失信“豁免制度”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失信“豁免制度”工作探索
纳税主体因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及时纳税的情况,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及时处理受疫情影响纳税信用评价扣分或限级问题的通知》(税总纳便函〔2020〕86号)文件中相关规定执行:如纳税人因为疫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未及时纳税,纳税人可提供按照卫健委发布的中高风险区域和各地政府发布的封控区域进行精准防控措施相关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避免纳税信用扣分和降级。
二、帮助失信企业持续发展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文件对破产重组企业建立“豁免制度”进行了创新试点,文件中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以申请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整相关信用限制和惩戒措施。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资格。截至目前,已累计为1121家破产重组企业提供相关政策服务。
三、鼓励市场主体积极修复信用
如信用主体发生失信行为,失信主体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该办法”)相关规定,对失信信息进行修复。该办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且信用平台网站(信用中国)自收到信用信息修复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信息,修复方式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有相应的操作指引,也可通过客服服务热线(023)—88660866对信用信息修复等相关疑问进行咨询。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此答复函已经我委左永祥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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