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938号 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黄义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建议》(第0938号)收悉。经与市教委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政府生均经费补助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其收费制定最高限价。根据《重庆市定价目录》相关规定,目前,我市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学费纳入政府定价范畴,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民办学历教育住宿费、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我委会同市教委等相关部门就推动出台《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事宜多次召开会议,并初步调研了部分省市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政策情况。近两年,因为疫情原因,调查研究工作推动较缓慢。下一步,我委将积极会同市教委等相关部门,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本、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等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统筹考虑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同时,充分考虑您提出的“学费收取方式”“动态管理机制”等建议,有序推动《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此复函已经我委左永祥主任审签。请拨冗填写回执并将宝贵意见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5日
联 系 人:张竞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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