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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372号建议 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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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先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空置房首年物业费的建议》(第0372号)收悉。经与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司法局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制定空置房首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的建议,我们表示理解,但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享有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您提出的“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将空置房首年物业费减免政策纳入《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建议,我们表示理解,但与上位政策规定不一致,涉嫌不当干预和减损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中共中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强调,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2019〕329号)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等内容。

您提出的“严格物业服务收费监管”的建议,我们表示赞同。物业服务收费涉及千家万户,涉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社会高度关注,是重要的民生价格。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2〕56号)、《关于开展“加大物业服务收费信息公开力度,让群众明明白白消费”工作的通知》等,我市出台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强化党建引领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建物业〔2021〕7号)、《关于整治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的通知》(渝建物业〔2021〕14号)、《重庆市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2019〕24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等,为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提升物业服务质量,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贯彻落实政策法规,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公示制度,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同时,畅通政策咨询、投诉、举报渠道和业主维权途径,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认同感。

此答复函已经我委主要负责人左永祥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8日

联 系 人:刘辉

联系电话:67575298

邮政编码: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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