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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39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 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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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鹏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取消最低投标价法的建议》(第039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等7部委令第12号)第29条、《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因此,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是法定的评标方法,只是适用范围不同,并无绝对优劣之分。我市在施工类项目推广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改革的决定,统筹考虑各种因素、经过多方论证的结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用并未“一刀切”。2019年1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试行)》(渝府办发〔2019〕11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科学确定交易竞价规则”,同时规定“工程施工招标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因此,我市推广应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并未“一刀切”,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鼓励采用,施工类项目如果属于技术复杂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从这几年招标的实际情况看,城市轨道、市政道路、高速公路、航电枢纽、水库工程等一些技术、性能要求高的市级重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基本上都进行了认定,招标时采用了综合评估法。2022年,共有4010个招标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其中:施工类项目1623个,有1025个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占63.2%;非施工类项目2387个,有231个项目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只占9.7%。由此可见,我市的招标投标工作遵循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确属技术复杂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施工类项目,采用了综合评估法。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配套执行多项保障制度。根据《意见》,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配套执行的还有四项保障制度:一是低价风险担保制度,对于中标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中标人,必须提供最高限价85%与中标价差额的一至三倍的担保,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二是信用管理制度,对投标人拒不交纳低价风险担保、无故弃标、降低服务标准、不能兑现质量工期承诺等,将视情况进行1—12分的信用记分,严重的将被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甚至黑名单,限制参与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及相关活动;三是经济处罚制度,对于低价抢标后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将按中标项目金额10‰的上限处以罚款,对于中标后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规定履约的,将从低价风险担保中扣减相应金额;四是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对合同管理不到位导致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项目法人,将严格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当事人责任。这些制度,投标人的违法成本明显增加,招标人合法权益也有保障,能从一定程度上防止低价抢标高价索赔、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低价低质等问题,保证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有效实施。

(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同时兼顾价廉质优。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是简单的“绝对低价中标”,还强调了投标的有效性,即必须通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条件评审,可以包括综合评估法中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还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通过或不通过的符合性审查方式设置商务、技术等条款。从实际情况看,很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也设置了技术方案等的符合性评审,在众多商务技术条件基础上进行价格竞争。因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同等品质下的最低价,同时兼顾了质优和价廉。2022年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平均节资率为23.1%,同期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平均节资率为7.9%,在报价总体保持理性的情况下有效节约了项目投资。

(四)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有效遏制围标串标、预防腐败。由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设置商务分、技术分和评标基准价,极大降低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监督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投标人试图通过串通大量陪标企业影响评标基准价来提高中标概率的做法基本失去意义,围标串标难度大大增加。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数据分析显示,《意见》实施以前投标50次以上却从未中标的投标人有63家,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以后,这63家企业几乎未再参与投标,陪标的情况也基本上不存在。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由于是在其他因素合格的前提下进行价格竞争,因此管理水平越高的企业其成本控制越好,相对其他企业报价较低,就越容易中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削减自由裁量权后,投标人通过腐化招标人、招标代理、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监督部门谋取中标的有效性大打折扣,能够倒逼投标人将更多的资金和精力用于创新技术研发、加强经营管理来降低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促进自身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活动中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也从源头上预防工程招标投标中的腐败。

当然,有的地方为了过分强调预防廉政风险,对政策的执行有“走样”的情况,少部分采用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在建设期对质量安全管理、建设工期保障、投资控制等方面确实还存在不少问题,包括您建议中提到的问题,都是客观的,我们也有所注意到。近期,按照中央和市委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安排部署,市领导带队将对包含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内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政策执行情况开展调研,以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相关政策作进一步优化完善,使之更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关于招标投标信用管理

2018年以前,我市招标投标监管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住建、交通、水利等三个主要行业建立了自成体系的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模式,其中住建行业以诚信分的形式,在评标办法中占10分;交通行业按5个信用等级进行管理,在评标办法中占2分;水利行业按红黄绿三色通道进行管理。因此,我市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存在评价指标不统一、运用标准不一致、信用信息不共享等问题。2018年底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成立以后,按照《意见》要求,牵头建立了全市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开展标前、标中、标后全过程信用管理,主要特点:

一是行为管理清单化,按照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四类市场主体,按照其招标的前、中、后三阶段以及其他环节,分别明确具体不良行为类型。二是记分管理标准化,对招标投标当事人不良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按照行为对应分值分别记1—12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三是奖惩措施明晰化,对进入红名单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给予减少保证金等6条激励措施;对进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存在不良行为信用记分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依法限制其一定时间内参与我市招标投标及相关活动。所有涉及标后履约环节的信用管理均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并按规定归集至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

2021年1月我市就已建成了全国首个省级行政区域内,跨层级、跨行业、跨部门的招标投标信用平台——“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平台”,并且通过与“信用中国(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市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等互联互通,打破了以往行业、区域的信用信息壁垒。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此给予了高度肯定,2021年将我市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列入全国“招投标领域10项典型创新经验做法”和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截至目前,招标投标信用平台已注册市场主体近6万个,有312个市场主体被记分管理、78个市场主体被纳入重点关注名单、3个市场主体被纳入黑名单;有555个市场主体属于红名单。我们还开通了开标环节查询投标人信用状况功能。仅去年一年就完成8558个招标项目投标人信用状况查询,涉及77127个投标人,其中有9264个投标人享受红名单优惠政策、766个投标人因属于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被限制投标,共为市场主体节约投标保证金超40亿元,有效支持了在我市长期贡献的企业可持续发展,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和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也高度认可我市目前的招标投标信用管理做法,日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均就标后履约阶段信用数据进入招标投标信用平台问题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进行了对接,今后各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也将应用于招标投标活动,真正实现我市招标投标跨层级、跨行业、跨部门、全链条信用管理。

三、关于项目全过程监管

按照《意见》要求,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已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等进行了多种方式的协同合作,对于审计中发现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怪像的,将及时移交相关线索;市住房城乡建委等行业主管部门也在不断加大标后履约监管力度,特别是对于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且中标价下浮比例较大的项目,在质量、安全等方面强化监管措施,对偷工减料导致出现安全质量隐患或中标人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加大处罚力度和问责力度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此答复函已经我委左永祥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的意见,请拨冗填写回执并将宝贵意见建议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5日        

邮政编码:401121

联系电话:67575756

联 系 人:罗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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