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80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付子堂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的建议》(第1080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市教委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收费行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规定:“从2014年秋季学期,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研究生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综合考虑培养层次、学习方式、学科特点、专业属性、办学质量、当地物价水平及受教育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2013年,根据我市研究生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结合我市研究生培养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原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教委印发《关于重庆市研究生教育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3〕307号),制定了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标准,即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9000—13000元/生·年,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10000—15000元/生·年。同时文件也规定,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按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据了解,四川省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7200—8000元/生·年,博士研究生为9000—10000元/生·年;陕西省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12000元/生·年,博士研究生为15000元/生·年;天津市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10000元/生·年,博士研究生为13000元/生·年;浙江省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10000元/生·年,博士研究生为12000元/生·年。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培养高层次人才、创造高水平科研成果、提供高水平社会服务的重任。针对您提出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标准调整”建议,我们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会同市财政、市教委认真调研我市研究生教育特别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以及其他省市有关高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收费备案制实施的情况,统筹研究“双一流”高校差别化收费政策,以进一步完善我市高等教育收费政策,更好地推进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此答复函已经董建国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20日
联系人:张竞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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