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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01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 202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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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招投标中对业绩要求的建议》(第0701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您关于我市招投标以“资质为主、兼顾业绩”,并在市级重点项目和市属国有企业项目中适当降低业绩门槛的宝贵建议,我委高度重视,对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认真研究,结合工作实际,在依法履行招投标监管职责中拟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项目招标人设置业绩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本身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招标人作为招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一般情况下,都会从质量、安全、运营等方面考虑,将业绩作为招标条件,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业绩情况。我们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要求科学设置业绩条件,业绩类别和规模必须与招标项目相当,绝不允许高于招标项目的规模。同时,在新发展格局下,我们鼓励和引导招标人不设业绩,或者适当降低业绩门槛,让一大批有实力的企业,特别是重庆本土企业在改革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方面获得机会。

二、杜绝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重庆市招投标条例》第十五条也有相应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资格审查或者限制投标人数量”。为防止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我们除了要求招标人科学设置业绩条件外,还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必须使用招标文件范本。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成立以来,先后制订出台了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今后还将陆续出台一系列招标文件范本,从资质、业绩、财务、人员以及评标方法、评标程序等多个方面对招标文件进行规范,要求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使用范本,并不得随意修改。

二是必须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2020年1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印发了《关于优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渝公管〔2020〕4号),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投标人注册地、资质业绩证明材料等作了明确规定,在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三、建议重庆高铁项目电缆采购合理设置招标条件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鸽牌电缆无法参加250km/h~350km/h时速段铁路投标的问题,我委将高度重视,积极落实。由于重庆的高铁项目招标仍然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或者其下属的成都铁路局负责监督,我们将密切关注我市高铁项目在电缆采购中招标条件的设置,特别是业绩条件的设置,并在适当的时候建议招标人在250km/h~350km/h时速段的高铁项目电缆招标中,考虑重庆本土企业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业绩条件,给如重庆鸽牌电瓷有限公司等诸多企业参与竞争、参与重庆高铁建设的机会。

此复函已经我委董建国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24日        

联 系 人:冉启易

联系电话:67575991

邮政编码: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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