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789号建议的复函
贺帅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更加合理使用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建议》(第0789号)收悉。经与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第七次会议关于“创新交易监管体制,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的要求,遏制我市招标投标市场存在的乱象,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和市委深改委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渝府办发〔2019〕11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科学确定交易竞价规则。工程施工招标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我市推广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统筹考虑各种因素、经过多方论证的结果。
(一)该方法是法定的评标方法
国家《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等7部委令第12号)第29条明确,“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因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都是国家法定的评标方法。
(二)该方法不是“绝对低价中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是“绝对低价中标”。采用这种评标方法,一是除可以设置常规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外,还可以对商务、技术等指标进行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在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价格竞争。二是执行低价风险担保制度,担保金额为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价格差额的一至三倍,但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三是严格信用管理,低价抢标的拟中标人,将支付高额担保,拒不提供担保的,将被纳入信用管理。中标后不履约的,将被扣减低价风险担保金额和解约,并纳入信用管理。目前,我市已建立全市统一、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对失信企业实行联合惩戒。四是强化了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合同变更管理,规范了合同签订后的变更行为。
(三)该方法的优点
一是有利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首要的竞争是价格竞争,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管理水平越高的企业其成本控制越好,中标几率就越大,充分体现了通过市场竞争择优的原则,不但能够更好地节约项目业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还能倒逼市场主体通过市场竞争而不是违法手段来获取中标,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是有利于遏制围标串标。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将从源头上使围标、串标失去意义。围标、串标都需要成本,而这些增加的成本必然导致投标人成本趋高,中标几率降低。而且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不存在评标基准价,投标人无法通过邀约大量的陪标企业来影响评标基准价、提高中标几率。
三是有利于降低自由裁量权、简化流程、预防腐败。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再设置商务分、技术分和评标基准价,谁中标、谁不中标一目了然,大幅度降低了各方的自由裁量权,无论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还是监督部门,操纵招标结果的难度都将大大增加。在此背景下,投标人也将不再忙于围标串标和拉拢腐蚀有关人员,而把精力放在如何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上来。
二、您提出建议的采纳情况
您提出的建议非常中肯,切合招投标工作实际,我们对此也早有预判,已在工作中吸收采纳。
(一)合理使用评标方法
《意见》的附件7《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暂行办法》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类项目,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而对于其他项目,只是“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际工作中,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非施工类项目(如货物、服务、投资人等),我们充分尊重招标人的意见,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评标方法。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类项目,如果技术复杂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我们也均同意使用综合评估法。2020年,共有3869个招标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其中:施工类项目1640个,有773个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占47%;非施工类项目2229个,有171个项目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占7.7%。由此可见,即使是施工类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比例也不到一半,而对于规划、设计等非施工类项目,很少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另外,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项目,一般是平均价得分最高,低价反而难以中标,应该不存在“很大程度上实质与最低投标价法无异”的情况。
(二)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
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提到了“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但是,《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此,评定分离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我市难以推行。据了解,目前只有深圳等少数地区在探索施行评定分离,其效果也还存在争议。目前,国家正在修订《招标投标法》,待法律修订后,我市将依法推行。
(三)提升招标投标监管水平
2018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我市实施了招标投标监管改革。市级层面,整合原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农业、商务、移民、林业11个部门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执法职能,组建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区县层面,也基本实现了招标投标集中统一监管。按照《意见》要求,我市统一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管理、加强监管协同,以往招标投标监管职能分散、政出多门、“九龙治水”问题得到解决,招标投标监督水平大幅度提高。同时,我市还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目前市级监管的项目已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各区县已完成系统部署,正在陆续开展试标,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化、透明化程度大幅度提高。
另外,我们也注意加强与包括市文旅委在内的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对于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技术复杂的项目,均同意使用综合评估法;制定招标投标相关制度、办法时,均征求了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为加强评标专家管理,随《意见》一并印发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评标专家的准入、培训、纪律等要求,还专门列举了26种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对应分值,加大了对评标专家的考核力度。截至4月12日,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上,公开了238名评标专家的处罚信息。办法还规定,专家库中无相应专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的,经行政监督部门同意,招标人可以从国家部委专家库等其他渠道确定评标专家。另外,我市已经开始了远程异地评标试点,并正在制定《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暂行办法》《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成熟后将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五)加强投标人信用管理
为加强对投标人的信用管理,随《意见》一并印发了《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对投标人的信用进行严格管理,对于投标人拒不交纳低价风险担保、无故弃标、降低服务标准、不能兑现质量工期承诺等各类不良行为作了量化,一旦违反将被记分,严重的将被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甚至黑名单。截至4月12日,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的信用信息专栏公开了375家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其中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的57家,黑名单的13家。对这些违法违规市场主体进行曝光并实施联合惩戒,将有效遏制标后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意见》也明确要求加强监管协同,进一步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齐抓共管,为项目顺利推进保驾护航。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此答复函已经我委董建国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的意见,请您及时通过填写回执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15日
邮政编码:401121
联系电话:67575759
联 系 人:李东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