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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397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 202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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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工程项目招标方面的建议》(第0397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第七次会议关于“创新交易监管体制,推动公共资源阳光交易,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的要求,遏制我市招标投标市场存在的乱象,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和市委深改委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渝府办发〔2019〕11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科学确定交易竞价规则。工程施工招标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我市推广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统筹考虑各种因素、经过多方论证的结果。

(一)该方法是法定的评标方法

国家《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等7部委令第12号)第29条明确,“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因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都是国家法定的评标方法。

(二)该方法不是“绝对低价中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是“绝对低价中标”。采用这种评标方法,一是除可以设置常规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外,还可以对商务、技术等指标进行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在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价格竞争。二是执行低价风险担保制度,担保金额为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价格差额的一至三倍,但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三是严格信用管理,低价抢标的拟中标人,将支付高额担保,拒不提供担保的,将被纳入信用管理。中标后不履约的,将被扣减低价风险担保金额和解约,并纳入信用管理。目前,我市已建立全市统一、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对失信企业实行联合惩戒。四是强化了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合同变更管理,规范了合同签订后的变更行为。

(三)该方法的优点

一是有利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首要的竞争是价格竞争,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管理水平越高的企业其成本控制越好,中标几率就越大,充分体现了通过市场竞争择优的原则,不但能够更好地节约项目业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还能倒逼市场主体通过市场竞争而不是违法手段来获取中标,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是有利于遏制围标串标。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将从源头上使围标、串标失去意义。围标、串标都需要成本,而这些增加的成本必然导致投标人成本趋高,中标几率降低。而且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不存在评标基准价,投标人无法通过邀约大量的陪标企业来影响评标基准价、提高中标几率。

三是有利于降低自由裁量权、简化流程、预防腐败。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再设置商务分、技术分和评标基准价,谁中标、谁不中标一目了然,大幅度降低了各方的自由裁量权,无论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还是监督部门,操纵招标结果的难度都将大大增加。在此背景下,投标人也将不再忙于围标串标和拉拢腐蚀有关人员,而把精力放在如何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上来。

二、采取的保障措施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有其优势,但如您所说,也存在一些短板。我们在尽量发挥该方法的优势的同时,也采取了各种保障措施,弥补该方法的不足。

(一)支持招标人合理设置招标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因此,招标人可以根据不同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投标资格条件和具体评标标准。我们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只要招标人设置的条件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我们都会同意招标人的意见。比如,同样是建设一条公路,高速公路和乡村公路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管理水平、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等的要求肯定是不同的,招标人在充分了解项目特点的前提下,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质、人员、业绩、管理水平、技术指标等进行合理设置,避免不同水平、不同档次的单位单纯以价格来竞争。同时,我们还通过制定招标文件范本来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工作。目前,已出台《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等5个范本,其余范本也正在制定中。这些举措,将确保招标人在合理范围内选择投标人,避免单纯的价格竞争。

(二)实行低价风险担保制度

针对部分投标人恶意低价抢标问题,我市专门设置了低价风险担保。《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方法暂行办法》规定,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应当设置低价风险担保,其金额为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价格差额的一至三倍,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中标人不履约的,招标人将按照合同约定扣减低价风险担保金,遏制“低价低质”和“烂尾工程”等现象。

(三)加强投标人信用管理

为加强对投标人的信用管理,随《意见》一并印发了《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对投标人的信用进行严格管理,对投标人拒不交纳低价风险担保、无故弃标、降低服务标准、不能兑现质量工期承诺等各类不良行为作了量化,一旦违反将被记分,严重的将被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甚至黑名单。截至4月12日,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的信用信息专栏公开了375家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其中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的57家,黑名单的13家。对这些违法违规市场主体进行曝光并实施联合惩戒,将有效遏制“低价低质”和“烂尾工程”等现象。

(四)规范合同变更管理

针对部分投标人中标后又通过合同变更来谋利的行为,随《意见》一并印发了《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合同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签订后的勘察设计变更、建设内容变更、管理人员变更、价格变更、工期变更的条件、程序、方式,落实监管责任,严把项目变更关,遏制“低标价高结算”等现象。

(五)强化项目法人责任制

为强化项目法人对于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主体责任,随《意见》一并印发了《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强调了项目法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特别是质量、安全、投资、合同、分包等事宜的主体责任,规范项目法人行为,避免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一气、随意变更合同,遏制“低标价高结算”等现象。

(六)进一步加强标后监管

投标人作为一个市场主体,有赚取高额利润的源动力。您建议中提到的“建设低成本、维护高成本”、“恶意转包、拖欠分包工程款”等现象,与采用的评标方法无必然联系。只有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管,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转包分包等才有保证,如果缺乏监管,无论采用什么评标办法,项目都会出现各种问题。《意见》明确要求,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和项目法人强化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共同维护良好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您提出的合理选择评标方法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具有指导意义,我们也一直按照《意见》要求,指导招标人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及依法必须招标的非施工类项目(如货物、服务、投资人等),我们充分尊重招标人的意见,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评标方法;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类项目,如果技术复杂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我们也均同意使用综合评估法。2020年,共有3869个招标项目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其中:施工类项目1640个,有773个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占47%;非施工类项目2229个,有171个项目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占7.7%。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施工类项目,中标价格比最高限价平均下浮19.3%,总体来看,报价趋于理性。

您在沟通时还提到,要加强对区县的指导。《意见》印发以来,市政府组织召开了新闻发布会和面向全市的电视电话会。我委在市委党校组织开展了集中培训会,市、区县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市场主体共300多人参加了培训。其后,全市所有区县都陆续组织开展了本区县的宣贯培训,部分区县还邀请了我委参加,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最重要的培训内容之一。今年,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工作,指导各区县依法开展行政监督,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此答复函已经我委董建国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的意见,请您及时通过填写回执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14日        

邮政编码:401121

联系电话:67575759

联 系 人:李东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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