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渝快办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建议提案办理 > 建议公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322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 2021-06-07
字体:

张昌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空置房屋物业费收取标准的建议》(第0322号)收悉。经与市住房城乡建委共同研究,现将情况答复如下。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施行以来,空置房业主信访投诉多,要求减免收费的呼声高。您《关于明确空置房屋物业费收取标准的建议》,虽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不完全相符,为此,我们在开展问卷调查、召开论证会征求意见中,物业服务企业对减免空置房物业费意见较大。但是,您的建议顺应了空置房业主诉求,反映了空置房业主心声,符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74号)第三款“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包括未装饰装修和使用的住宅物业收费标准等,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规定,与山东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无锡市等国内省市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规定相一致,目前,我们正在研究解决。

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列入了《重庆市定价目录》《重庆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主动回应业主期盼诉求,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现实需要,自2020年3月以来,我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委代市政府办公厅启动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修订工作。目前,《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邀请市人大法制工委、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有关处室专题研讨3次;书面征求市人大法制工委、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建议2次。委托第三方机构分别针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了问卷调查,出具了《修订<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召开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审会、修订《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论证会,广泛征求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经营者、消费者、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行业专家学者等意见建议。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做好征求社会意见、开展合法性审核、完备性审核、集体决定、公布实施等工作,力争在2021年出台修订后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此答复函已经我委董建国主任审签。对以上答复的意见,请您及时通过填写回执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附件:承诺事项列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12日

邮政编码:401121

联系电话:67575298

联 系 人:刘辉

附件

                       承诺事项列表

序号

承诺事项具体内容

(分项列出)

承诺落实时间

责任单位

1

修订出台《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21年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委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