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41号建议的复函
文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最低评标价方法的建议》(第074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019年1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渝府办发〔2019〕114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工程施工招标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招标鼓励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我市推广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这是统筹考虑各种因素、经过多方论证的结果。
(一)该方法是法定的评标方法
国家《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等7部委令第12号)第29条明确,“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因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都是国家法定的评标方法。
(二)该方法不是“绝对低价中标”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是“绝对低价中标”。采用这种评标方法,一是除可以设置常规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外,还可以对商务、技术等指标进行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在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价格竞争。二是执行低价风险担保制度,担保金额为最高限价的85%与中标价格差额的一至三倍,但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三是严格信用管理,低价抢标的拟中标人,将支付高额担保,拒不提供担保的,将被纳入信用管理。中标后不履约的,将被扣减低价风险担保金额和解约,并纳入信用管理。我市将建立全市统一、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对失信企业实行联合惩戒。四是强化了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合同变更管理,规范了合同签订后的变更行为,有效避免或减少“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现象。
(三)该方法的优点
一是充分体现了市场竞争择优的原则。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满足技术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主要是价格竞争,管理水平越高的企业其成本控制越好,中标几率就越大。二是有利于遏制围标串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存在评标基准价,投标人不可能通过邀约大量陪标企业影响评标基准价来提高中标几率。三是有利于降低自由裁量权、预防腐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再设置商务分、技术分和评标基准价,降低了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监督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操纵招标结果的难度都大大增加。投标人不再忙于围标串标和拉拢腐蚀有关人员,而把精力放在如何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上来。
二、关于EPC总承包模式
EPC(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相对于传统的分阶段发包方式,工程总承包具有以下优点:一是充分发挥设计在项目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有利于建设方案的不断优化;二是有效克服设计、施工、采购等不同环节相互脱节的矛盾,有利于项目建设各方的沟通衔接;三是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责任,有利于质量、安全、工期、成本等的管控。因此,国家一直大力倡导工程总承包模式。2011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建部等9部委印发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范本。2017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2018年7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也要求“推行工程总承包制”。2019年12月,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工程总承包的实施方式。同时,工程总承包制也有其不足之处,如项目业主对项目建设过程的参与程度较低,需要更高的合同管理、造价管理水平,而总承包单位的权力、责任和风险也比传统方式更大。因此,目前国家并没有强制推行总承包方式,而是项目法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
工程总承包是一种项目实施方式,与招标时采用哪种评标方法无必然联系。在招投标工作中,对采用总承包方式的项目,我们表示关注和积极支持。近期我市实施的大田湾体育场保护与利用工程、重医附一院一分院改扩建等市级重点项目均采用了EPC总承包方式建设,招标时既有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有采用综合评估法。
三、关于招投标信用体系
2018年我市机构改革以前,发展改革、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分别监管各自行业的招投标活动。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了适用于本行业的信用体系,您建议中提到的“诚信综合评价”就是房屋市政行业的信用体系。但由于各行业的信用评价标准不统一、结果不互认、信息不共享,导致有的单位在市政行业已被纳入黑名单,而在交通行业仍信誉良好,不能实现失信企业“一处受罚、处处受限”。
2018年10月,重庆市机构改革将原分散在十余个部门的招投标监管职能整合,组建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对市级招投标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管。2019年11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意见》要求,“统筹建立信用体系。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交易平台,统一信用指标、采集标准,重点采集各方主体交易和履约信用信息,统筹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体系。制定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建立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信用管理机制,以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规范信用评价、信用信息发布和应用。”因此,您提到的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已融入全市统一的招投标信用体系之中,将得到更大范围的应用。目前,全市统一的招投标信用体系正在建设,建成后,全市所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将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市场主体作出信用评价,该评价将在全市招投标中得到应用。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此复函已经我委郑向东主任审签。请拨冗填写回执并将您的宝贵意见建议反馈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15日
邮政编码:401121
联系电话:67575759
联 系 人:李东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