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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693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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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函〔2017321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693号建议的复函

马文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出台电动车管理地方性规章的建议》(第0693号)收悉。经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电动车的保有量快速增加,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群众的出行难,但另一方面其管理方面也暴露出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建议不仅指出了电动车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且提出了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建议。

针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纯电动乘用车,已纳入机动车范畴,按照机动车相关管理规定执行。针对电动自行车,市政府于2013年出台了《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9号),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监督管理、销售监督管理、备案管理、注册登记管理、通行秩序和治安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针对目前尚无相关管理规范的低速电动车,我市相关部门已开展了低速电动车管理立法前期调研工作,就制定符合实际的低速电动汽车通用技术条件、科学合理确定主要技术参数、制定我市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严格低速电动汽车质量检测、规范低速电动车销售渠道和销售方式、规范低速电动汽车的运行范围、加强低速电动汽车证照管理、明确保险缴纳和交通事故处理、健全车辆年检和报废制度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电动汽车管理的技术性和法规性很强,是国家统一管理行业。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向国务院上报了《关于低速电动车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提出了“升级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工作思路,国务院领导已批示同意。20164月,《四轮低速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立项计划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610月,国家标准委正式立项并下达《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计划。待国家标准出台后,市级相关部门将进一步组织开展调研论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各部门在电动车市场准入、生产、销售、检验、牌照核发、使用等各环节的职能职责,切实规范低速电动车的管理。您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将在法制建设中予以重点考虑。

此建议已呈我委沈晓钟主任审签,衷心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请拨冗填写回执并将您的宝贵意见建议函复我们,以便在今后工作中吸纳改进。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53

邮政编码:401121

联系电话:67575072

人:易文君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涪陵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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