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97号建议的复函
渝发改函〔2017〕282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97号建议的复函
谭金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机关单位事业人员纳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参改人员的建议》(第0097号)收悉。经我委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在您建议中,对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机关单位事业人员群体的工作出行状态进行了阐述,并就该群体人员在参加车改后的公务出行保障政策提出了建议,体现了人大代表对推动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改成改好的高度责任感,我们深表感佩。
一、关于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出台总体情况
按照中央部署,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三个类别先后推进。我市于2014年下半年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的“重庆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车改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严格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坚持“开门搞改革”,制定了我市党政机关公车改革总体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审议后报请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于2015年11月获批同意实施。我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公车改革实施意见由市车改办按照中央改革要求,并广泛调研、充分征求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牵头完成了初稿,目前正按程序报请市车改领导小组审议,并适时提请市委市政府审议。
二、关于我市党政机关公车改革参改单位及参改人员范围
我市按照中央改革要求,在《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第二部分“改革范围”中,对参改单位及参改人员实行“双认定”,即参改单位必须为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参改人员必须为公务员、参公人员及机关行政编制工人。在制定方案过程中,市车改办高度关注党政机关中事业人员是否纳入参改的问题,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也多次向中央车改办汇报反映。但鉴于党政机关公车改革政策性强,中央要求严格,非参公事业人员一律不得纳入参改范围。因此,您建议中所提事业人员特别是农林水牧等农业系统单位的事业人员,若单位为非参公性质或个人为非参公事业人员身份,均未纳入党政机关公车改革范围。
三、关于单位和个人非参公的事业人员公务出行保障政策
2014年,市财政局出台了《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以下简称《差旅费管理办法》),明确了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所发生费用的保障政策。各区县也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细化了本地区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保障措施。鉴于目前我市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实施意见尚未出台,对未纳入党政机关公车改革的事业人员,因公出行应按现行相关规定予以保障或报销相关费用。市车改办也将密切关注公务出行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建议相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进行评估,根据需要适时修订完善有关政策。
此建议已呈我委沈晓钟主任审签,衷心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请拨冗填写回执并将您的宝贵意见建议函复我们,以便在今后工作中吸纳改进。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4月13日
邮政编码:401121
联系电话:67575023
联 系 人:贺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黔江区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