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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386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 2016-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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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函〔2016308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386

建议的复函

张春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物业服务费纳入信用体系的建议》(第0386号)收悉。我委高度重视,经与市国土房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市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物业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居民对物业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并且出现了业主以拖欠物业费予以对抗的情况,造成物业服务品质下降,影响物业服务业发展。因此,我们赞成您的建议意见,将物业服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范围,建立和完善企业、公民诚信档案,增强企业和公民诚信意识,改善信用环境,推动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

一、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的原因及现有解决措施

从目前情况看,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的主要原因:一是开发商遗留下来的房屋质量问题、开发配套不到位问题等,造成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二是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到位、收费调价等问题,业主以不交物业费对抗。三是部分业主购房后长期未入住或出租,忘记或忽视交纳物管费。四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有矛盾,导致物业费难以收取。五是一些业主恶意拖欠物业费。上述问题需要综合治理,通过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活动,维护好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于无故拖欠物业费的业主,目前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对于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按约定申请仲裁。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经人民法院审理确定属于无故拖欠物业费,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信用重庆”网站等渠道向社会统一公布,向征信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通报,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三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4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失信被执行人在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入住星级酒店等高消费行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方面将受到限制。通过上述管理及信用惩戒措施,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等行为的发生。

二、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吸纳您的建议意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国土房管、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牵头,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细化物业服务合同条款,进一步明确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在物业服务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好开发遗留问题,从源头上减少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二是指导物业服务协会加快建立物业服务信用记录(包括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纳入人民银行牵头建设的征信系统和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应用。通过发挥信用约束作用,加强物业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推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

受委主要领导委托,此复函已呈我委欧阳林副主任审签,衷心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若有其他宝贵意见建议,请拨冗填写回执并函复我们以便在今后工作中吸纳改进。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425

邮政编码:401121

联系电话:67575723

人:刘曦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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