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57号建议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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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函〔2016〕347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57号建议的复函
徐良成代表 :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LNG水路运输有关政策、技术制定及安全可行性研究的建议》(第0057号)收悉。经与市科委、市财政局、市交委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在内河开展LNG水路运输,推动清洁能源广泛使用,是“气化长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1月在重庆提出生态长江环保战略的重要措施。我市抓住涪陵页岩气率先实现大规模商业开发,天然气供需紧张格局发生逆转的有利时机,出台了《重庆市页岩气产业发展规划(2015—2020年)》,将页岩气开发利用作为全市“十三五”期间十大战略新兴产业之一,提出了2017年率先建成国内首个百亿级大型页岩气田,页岩气产量达到100亿立方米,2020年产量达到200亿立方米的目标。同时,配套出台了《重庆市液化天然气车辆(船舶)推广实施意见》,从减排交易、财政支持、用地保障、价格联动、金融服务等5方面提出了配套支持政策。在我市积极政策的推动下,包括中石油、中石化、中铁建、三峡集团等8家企业组成的“气化长江”联盟西部总部(即:中国亚投能源开发集团)已正式入驻重庆两江新区,并将着力推进LNG气源、加注站和加注码头建设、LNG储备库和物流基地等全产业链发展,标志着重庆“气化长江”工程进入了加速发展期。
一、关于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标准规范
(一)长江航务管理局已开展了LNG燃料动力船舶通过三峡船闸通航安全性评估工作,由长江航务管理局牵头编制完成《LNG燃料动力船舶通过三峡船闸通航安全管理办法》,正报交通运输部审批中。该办法内容包括过闸船舶技术要求、船舶过闸申报、受理和检查、船舶在两坝间水域航行规定等内容。
(二)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已出台相关政策《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61号)文件,对新建LNG动力示范船在2015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给予资金补贴。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船舶的检验制度和技术法规由中国海事局制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目前公布的法规规范有《内河天然气动力船舶法定》、《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规范》。
二、关于推进LNG船舶推广应用
我委积极推进全市LNG推广应用工作,以规划引领项目建设。印发了《关于推广应用液化天然气车辆(船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5〕69号),按照“以更新替代为主、再制造为辅”,“示范、推广、全覆盖”的总体思路,积极推进LNG船舶在交通运输领域的推广应用。到2017年,全市LNG船舶力争达到100艘,LNG加气码头达到4个;到2020 年,全市LNG船舶力争达到200艘,LNG加气码头达到8个。为配套LNG船舶的推广,编制了《重庆市船用LNG加注码头布点规划》,共规划建设35个点45个泊位,LNG年总加注能力77.22万方。到2020年,共规划建设8个泊位,LNG年总加注能力13.7万方,其中,核心港区规划建设7个泊位,年LNG加注能力12万方;重要港区1个泊位,年LNG加注能力1.7万方。截至目前,我市按照船用LNG加气站点布局规划,已建成加气码头站点1个,开展前期工作1个;建成投用LNG船舶1艘,另有1艘船舶正在建设之中。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委将加快LNG船舶在交通运输领域的推广应用,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带动LNG及相关设备的研发、生产、加工、运输、贸易等产业的发展,形成LNG全产业链发展的局面,推动LNG清洁能源的高效利用。
受委主要领导委托,此复函已呈我委詹成志副主任审签,衷心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若有其他宝贵意见建议,请拨冗填写回执并函复我们以便在今后工作中吸纳改进。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5月17日
邮政编码:401121
联系电话:67575834
联 系 人:张戈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