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发改函〔2016〕306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616号建议的复函      陈亚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暂不执行居民住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的建议》(第0616号)收悉。经与市经济信息委和市物价局等单位共同办理,现答复如下:   2013年4月起实施的《重庆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是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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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616号建议的复函

日期: 2016-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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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发改函〔2016306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616号建议的复函

陈亚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暂不执行居民住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的建议》(第0616号)收悉。经与市经济信息委和市物价局等单位共同办理,现答复如下:

20134月起实施的《重庆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是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为了更好地规范我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明确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及改造等责任,保障各方权益。

一、《试行办法》出台试行办法的背景

《试行办法》出台前,我市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大多采取“一项目一议价”的“总承包”模式,一般由开发商自行与电力承装企业谈定价格,后者对“设计、施工和物资”等进行总承包。这种模式下,由于市场并不是公开透明的,“电托”等利益群体(俗称“窜窜”)利用各种关系干预市场正常秩序,不合理分包或转包等现象大量存在,尤其是供电企业具有垄断性质,极易滋生工程腐败。同时,缺少必要的监管,个别不负责任的开发商为降低成本,出现忽视工程质量和降低建设标准等情况,甚至出现部分开发商以临时施工配电供居民用电,质量和安全隐患问题大量存在,最终给居民安全可靠用电带来极大隐患。此外,部分设施建成后因质量等问题未能移交供电企业,部分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验收通电,部分开发商不履行管理和维护责任,出现配电设施“弃管小区”,给社会带来较大不稳定风险。2013-2015年期间,我市耗资7.3亿元完成了1437个“弃管小区”的改造,涉及30余万户、100多万人。因此,规范我市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十分必要。

二、《试行办法》实施效果显著,但也暴露出了一定不足

《试行办法》改变了“一项目一议价”的总承包建设方式,引入公开招投标机制,规范建设内容和配置原则,按照单位建筑面积核定价格标准,按市场专业化分工原则将“设计、施工、物资、监理”进行分类招投标后实施建设,并委托供电企业组织验收,全过程加强了政府监管。

《试行办法》的实施强化了市场公开竞争,不仅不涉及垄断,还打破了暗藏的垄断,排除电力公司所属三产企业的不正当竞争空间,为民营企业进入市场创造条件。与此同时,公开招投标把“电托”利益群体挤出这个领域,一些灰色地带被清除,一些不合理的利益纽带被切断,规范了供配电设施建设秩序,使房地产项目供配电工程建设更规范、更健康。开发商也可以根据统一标准核定的单位价格清晰地核算供配电设施成本,不论电源接入点远近都一视同仁,更有利于公平,杜绝了供电企业不合理垄断行为的寻租可能。同时,《试行办法》鼓励和引导开发商在设施建成后移交给供电企业管理,对不移交给供电企业的开发建设单位也进一步明确了管理责任,避免新建小区再次出现配电设施弃管问题。

《试行办法》实施三年来,也暴露出了一些矛盾。如价格偏高、建设周期较长、施工单位服务质量不好等,“电托”等利益群体被排出市场后通过各种途径提出反对意见。同时,《试行办法》自身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改革是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我们也在具体工作中不断规范和完善。

三、下一步措施

目前,我委正会同市经信委、市物价局等部门对《试行办法》实施以来反映出的问题进行梳理研究,拟从改善和加强配套供电设施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及投资等方面的政府监管入手,出台新的指导性意见,改变以前强制性收取配套费的做法,拟明确建设标准,由开发商通过招标选择建设方,将供配电设施验收纳入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范围,变事前介入为事后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同时,为妥善解决供配电设施后续运行维护责任,拟通过指导意见鼓励房地产企业将供配电设施移交供电企业维护,规范移交手续,明确不移交的责任。目前,该指导意见还在制定过程中,将在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后于近期出台,《试行办法》将同时废止。

受委主要领导委托,此复函已呈我委詹成志副主任审签,衷心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若有其他宝贵意见建议,请拨冗填写回执并函复我们以便在今后工作中吸纳改进。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422

邮政编码:401121

联系电话:67575835

人:王松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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