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232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市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232号
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2017年4月28日 渝价函〔2017〕13号
李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物业服务品质第三方评估与物业费收取挂钩的建议》(第0232号)收悉。经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共同研究办理,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2015年3月9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借鉴国内部分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经验做法,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进行了修改,调整了物业服务收费价格管理形式、价格形成机制,明确了价格管理权限、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构成以及价格监督检查等内容,建立了以服务内容和质量为主的物业服务评定体系。按照市政府“先行试点、分批实施、部门联动、属地负责”原则,《办法》于2015年5月1日在江北区、涪陵区、永川区、奉节县试点实施,2016年9月1日《办法》试点范围扩大至主城各区,计划2017年5月1日全市范围内实施。《办法》试点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物业管理覆盖率的提高,物业服务收费矛盾纠纷频发多发,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也有所上升。究其原因,一是开发建设遗留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引发业主不满;二是物业企业服务不到位,业主认可度低;三是物业服务收费不规范、业主缴费理念不成熟;四是物业服务合同不规范,相关条款不符合政策法规;五是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不完善、评判标准欠科学量化,等等。您“关于设立物业服务品质第三方评估与物业费收取挂钩的建议”,符合市场法则,符合价值规律,体现了客观公正性,体现了“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物业服务收费原则,可较好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利益,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目前,我市部分区县已在探索实践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工作。巴南区实行街道办事处和区物业协会共同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其评价结果在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物业服务欠费诉讼案件时予以参考。今后,我们将积极探索构建“物业服务品质第三方评估与物业服务费收取挂钩”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物业服务收费“质价相符”考核评定体系,努力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此复函已经赵宝权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工作。
联 系 人:刘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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